為促進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旅行社經營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
旅行社開展旅游業務,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二、強化合同管理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標準、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服務質量
旅行社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供應商,確保交通、住宿、餐飲、游覽等服務的質量和安全。導游、領隊人員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文明服務,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四、加強安全管理
旅行社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旅游活動中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提示和防范。組織出境旅游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并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五、維護市場秩序
旅行社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自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鼓勵行業組織加強自律,推動形成良性競爭環境。
六、接受社會監督
旅行社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旅游者、社會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旅行社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國家旅游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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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14 01:40:00